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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准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兒童過敏及氣喘病學朮文教基金會」。
本會以兒童過敏及氣喘疾病的衛生教育及學朮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宙一宛推動台灣過敏及氣喘疾病之衛生推廣教育活動。
宙二宛推動台灣結合中西醫治療過敏及氣喘病之相關研究。
宙三宛推動台灣過敏及氣喘疾病之學朮研討。
宙四宛其它有關過敏及氣喘病衛生教育及學朮醫療事宜。
財團法人兒童過敏及氣喘病學朮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准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兒童過敏及氣喘病學朮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兒童過敏及氣喘疾病的衛生教育及學朮發展為宗旨,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推動台灣過敏及氣喘疾病之衛生推廣教育活動。
(二)推動台灣結合中西醫治療過敏及氣喘疾病之相關研究。
(三)推動台灣過敏及氣喘疾病之學朮研討。
(四)其它有關過敏及氣喘病衛生教育及學朮醫療事宜。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五百萬元整,由李鐘祥等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后,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于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一號二樓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划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它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台灣兒童過敏氣喘及免疫學會理事長為當然董事,第二屆
以后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并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并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因事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對于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后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并經主管機關准許后執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并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后并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董事會議運作)
第十條
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及干事若干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
過后聘任之。執行長稟承董事會綜理本基金會各項業務及其
他交辦事務。執行長及干事專任者得支薪給,兼任者得支車馬費。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并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后捐贈所得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后列入基金之捐贈。
第十四條
本會基于業務需要或是其它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它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并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會系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余財產,不得歸屬于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于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于1998年3月14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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