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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GMP?
 
GMP認證程式
 
藥品認證管理辦法
 
認證委員會章程
 
藥品認證檢查專案
 
 
 
 
 

 

藥品認證管理方法

第一條    根據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的性質和任務,依據《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藥品生產全面實施《藥品生產品質管制規範》(簡稱GMP),保證藥品質量、安全和有效,參與國際藥品貿易競爭和國際藥品貿易中簽證體制,國家對藥品實行GMP認證制度。

    第三條    認證委員會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藥品生產企業(車間)和藥品品種的GMP認證。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生產的進口藥品GMP認證。

  第四條  申請藥品生產企業(車間)GMP認證的,應按規定填寫《藥品GMP認證申請書》,並報送以下資料:

  1.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其它法定檔複印件。

  2.藥品生產管理和品質管制自查概況(包括企業概況、GMP實施情況及培訓情況)。

  3.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負責人,檢驗人員檔程度表;高、中、初技術售貨員的比例情況表。

  4.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組織機構框圖(包括各組織部門的功能及相互關係,部門負責人)

  5.藥品生產企業(車間)所有生產的劑型和主要品種表。

  6.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環境條件、倉儲及總平面佈置圖。

  7.藥品生產車間概況及工藝佈局平面圖(包括更衣室、盥洗間、人流和物流通道、氣鎖等),並標明潔淨等級。

   8.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主要生產設備和檢驗儀器儀錶及驗證情況。

     9.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生產管理、品質管制的現行檔目錄。

     第五條  申請藥品品種GMP認證的,除遵照第四條相應規定外,還應報送以下資料:

     1.近兩年來,該藥品連續生產3批的生產記錄、省級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及抽驗結果、用戶評價。

     2.該藥品的標籤、說明書及藥品實樣。

     3.目前國內外對該藥品的評價。

     第六條  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申請GMP認證的,應按規定填寫《藥品GMP認證申請書》,並報送第四條3-9項規定的資料。

     第七條  藥品GMP認證檢查員可隨機抽取近兩年來生產的藥品進行復核檢驗(新開辦的藥品生產企業除外)。

     隨機抽樣應遵循以下原則:

     1.藥品GMP認證的企業(車間),一般每個車間按3個品種抽取,不足3個品種的全部抽取,且每個品種抽取3批。

     2.藥品GMP認證的品種,除在生產企業抽取樣品外,還應在流通環節隨機抽取,樣品不得少於3批。

     第八條  進口藥品GMP認證,還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於進口藥品管理規定,並實施境外現場監督檢查制度。

     第九條   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在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同時,組織具體實施認證工作。

對認證資料不全或不具備認證條件的,退還申報資料。

     第十條  經認證現場GMP檢查後,由GMP檢查辦公室根據檢查組的審查報告,提出評定結果,交秘書處審查;抽取的藥品由檢驗協調處具體安排檢驗並將檢驗報告書交秘書處。

     第十一條    秘書處根據評定結果和藥品檢驗報告書,提出綜合性認證審查報告,交認證委員會審批。

     第十二條    認證合格的,由認證委員會頒發證書、標誌;認證不合格的,由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發出認證不合格通知書。

     第十三條  認證合格的新開辦的藥品生產企業,由認證委員會發給准藥品GMP認證證書,有效期1年。

  期滿後由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全面復查,並按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程式辦理。

  在准藥品GMP認證證書有效期內,不受理該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的藥品品種GMP認證。

   第十四條  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對獲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進行復查。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至少每兩年復查1次,並提出復查報告。

   對不符合認證標準的和藥品抽驗不合格並連續跟蹤3批仍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問題的,經認證委員會審查批准,由秘書處具體辦理撤銷認證證書及標誌等事項。

   第十五條  藥品生產企業(車間)和藥品品種GMP認證合格的,應使用不同的認證標誌。認證標誌的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被撤銷認證證書及標誌的,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藥品GMP認證。

   第十七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逾期前6個月,由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申請,按藥品GMP認證程式,經認證考核合格後可延期5年。

   第十八條  申請藥品GMP認證的生產企業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認證委員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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