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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是國家技術監督局授權衛生部負責牽頭組建的,代表國家實施藥品GMP認證的機構。
委員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Drugs(縮寫為CCCD)
第二條
認證委員會的宗旨是促進藥品生產全面實施GMP,保證藥品質量、安全和有效,維護人民健康,參與國際藥品貿易競爭和國際貿易中藥品簽證體制。
第三條
認證委員會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藥品生產企業(車間)和藥品品種的GMP認證。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生產的進口藥品GMP認證。
第四條
藥品GMP認證依據的標準為《藥品生產品質管制規範》(簡稱GMP)、《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藥品標準》。
第五條
藥品GMP認證的檢驗機構為法定的,並獲得國家有關認可的省級以上(含省級)藥品檢驗機構。
第六條
認證委員會由藥品監督、管理、檢驗、生產、經營、科研和使用等部門的專家組成。其職責是:
1.起草、審議、修訂認證委員會章程及認證辦法。
2.制訂有關藥品GMP認證的方針、政策和規劃。
3.制訂藥品GMP認證標誌的式樣及使用辦法。
4.制訂藥品GMP認證工作計畫,指導和監督下設機構的工作。
5.審核藥品GMP認證報告及復查報告,提出評定意見。
6.處理有關爭議問題,受理有關藥品GMP認證工作的申訴。
7.推薦註冊主任檢查員、檢查員。
8.審查認證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形成決議。
9.批准藥品GMP認證,並發佈《藥品GMP認證委員會公告》。
10.制訂和修訂藥品GMP認證收費標準。
11.審核每年財政預算和決算。
12.決定有關藥品GMP認證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七條
認證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名。
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的全面工作,並可指定1名副主任委員負責認證委員會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八條
認證委員會委員經委員會組成單位推薦,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核後聘任,每屆任期3年。
全體委員會議是認證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必須有超出全體委員2/3的委員出席,方可有效。委員會作出一般決議時,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重大決議時,採取2/3委員投票通過的原則;一般情況下,主任委員不參加投票,當選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以主任委員的1票決定。
第九條
認證委員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名,委員若干名。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條
認證委員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內設GMP檢查辦公室、檢驗協調處、申訴監理處、計財處。
GMP檢查辦公室分設化學藥品組(包括抗生素)、中藥組、生物製品組、生化藥品組、放射性藥品組。
第十一條
秘書處的職責是:
1.實施認證委員會的各項決議,監督並協調下設機構的工作。
2.受理藥品GMP認證的申報資料,並組織藥品GMP認證和復查工作,審查認證及復查報告,提出評定意見交認證委員會審批。
3.安排藥品GMP認證的檢驗任務,協調檢驗中的有關問題。
4.辦理藥品GMP認證證書及認證標誌的報批、頒佈、暫停、撤銷手續和申訴等有關事項,並向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
5.向認證委員會提出年財政預算和已考核的年財政報告。
6.編制藥品GMP認證檢查資料,組織認證主任檢查員及檢查員的培訓。
7.負責外事聯絡和安排。
8.辦理藥品GMP認證的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認證委員會的財政來源為認證收費。認證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認證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1-2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或擴大會議。
第十四條
本章程中所稱“藥品”的含義按《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解釋。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認證委員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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