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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四條
第五至八條
第九至十二條
第十三至十六條
第十七至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商業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推動國內市場建設,使擴大商業
          領域利用外商投資試點健康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外國公司、企業同中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商業
          企業(以下簡稱合營商業企業)。暫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商業企業。□

  第三條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商業發展規劃,能夠引進國際上先進的營銷
          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國內商業現代化,帶動國內產品出口,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
          會效益。□

  第四條設立合營商業企業的地區由國務院規定,目前暫限於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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