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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四條
第五至八條
第九至十二條
第十三至十六條
第十七至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

    

第五條 合營商業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外國合營者或外國合營者中的主要合營者(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應為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路、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業績的企業,且能夠通過擬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帶動中國產品出口。

  申請設立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三年年均商品銷售額應在20億美元以上,申請前一年資產額應在2億美元以上。

  申請設立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三年年均商品批發額應在25億美元以上,申請前一年資產額應在3億美元以上。

  (二)中國合營者或中國合營者中的主要合營者(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應為具有較強經濟實力和經營能力的流通企業,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應在5000萬元(中西部地區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其中,中國合營者為商業企業的,申請前三年年均銷售額應在3億元(中西部地區2億元)人民幣以上;為外貿企業的,申請前三年年均自營進出口額應在5000萬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

第六條 合營商業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符合所在城市商業發展規劃;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

  (四)採取3家以上分店連鎖方式經營的合營商業企業(便民店、專業店和專賣店除外),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其中對合營商業企業本身經營情況較好,外國合營者已從國內大量採購產品,並能借助外國合營者的國際營銷網路,進一步擴大國內產品出口的合營連鎖商業企業,經國務院批准後,可允許外國合營者控股;

  開設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營商業企業和連鎖方式經營的便民店、專業店、專賣店,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不低於35%;從事批發業務(包括零售企業兼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

  (五)合營商業企業的分店只限於中外雙方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的直營連鎖形式,暫不允許發展自由連鎖、特許連鎖等其他連鎖形式;

  (六)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中西部地區不超過40年。

第七條 外國合營者與合營商業企業簽定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外國合營者提取的相關費用總計不得超過合營商業企業當年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的0.3%,提取年限不超過10年。

第八條 設立合營商業企業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中國合營者向所在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計畫與經濟委員會,下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及有關檔,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內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徵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意見後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由試點地區外經貿部門按規定程式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上報合同、章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合同、章程予以審批。

  獲得批准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應自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1個月之內,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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