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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營商業企業,應報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申報檔
1、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2、合營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
3、合營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如果中國合營者以國有資產投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中方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5、擬設立合營商業企業經營的商品種類;
6、其他有關文件。
(二)合同、章程申報文件
1、可行性研究申報檔及其批准檔;
2、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擬設立合營商業企業的合同、章程;
3、進出口商品目錄;
4、擬設立合營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營各方董事委派書;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6、其他有關文件。
上述檔除已注明為複印件的,一律為正式檔。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檔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
第十條 國有流通企業投資設立合營商業企業的,須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國有流通企業投入的有形和無形資產進行科學、公正的評估。評估結果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後,作為投入國有資產作價的依據。
第十一條 已設立合營商業企業申請兼營批發業務、開設分店、更改合營方,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征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後予以審批;已設立合營商業企業的其他變更,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報批時合營商業企業需提交以下檔: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經營狀況報告;
(三)企業驗資報告;
(四)企業出口情況報告及證明檔;
(五)董事會有關決議;
(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七)其他有關文件。
企業應自修改後的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變更等手續。
第十二條 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範圍:
(一)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範圍
1、商業零售(包括代銷、寄售)經營;
2、組織國內產品出口業務;
3、自營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4、經營相關的配套服務。
(二)經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範圍
國內商品和自營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組織國內產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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