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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四條
第五至八條
第九至十二條
第十三至十六條
第十七至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

    第十三條 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經批准可兼營批發業務。

  第十四條 合營商業企業不得從事商品進出口代理業務。

  第十五條 合營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
              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合營商業企業年度商品進口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商品銷售額的30%。

  第十六條 合營商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受中國法律、法規管轄,其正當
              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的保護。

  合營商業企業如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行為,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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