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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四條
第五至八條
第九至十二條
第十三至十六條
第十七至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

  第十七條 各地要嚴格按本辦法規定設立合營商業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查處。各地經濟貿易委員會、外經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跟蹤試點情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妥善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八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機構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祖國大陸投資設立合營商業企業,參 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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