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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註冊流程

一、藥品註冊
總則
藥品註冊的申請
藥物的臨床前研究
藥物的臨床研究
新藥的申報與審批
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的申報與審批
進口藥品的申報與審批
非處方藥的申報與審批
藥品補充申請的申報與審批
藥品的再註冊
新藥的技術轉讓
進口藥品分包裝的申報與審批
藥品註冊檢驗的管理
藥品註冊標準的管理
藥品註冊時限的規定
復審
罰則
附則
二、藥品審批流程圖
三、化學藥品註冊
四、中藥、天然藥物註冊
五、生物製品註冊
六、藥品補充申請註冊
 

第十章  藥品的再註冊

    第一百一十六條  藥品的再註冊,是指對藥品批准證明檔有效期滿後繼續生產、進口的藥品實施的審批過程。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藥品批准文號、《進口藥品註冊證》或者《醫藥產品註冊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再註冊。

    第一百一十八條  藥品再註冊申請由取得藥品批准文號的藥品生產企業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按照規定填寫《藥品再註冊申請表》,並提供有關申報資料。
    進口藥品的再註冊申請由申請人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一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委託,在50日內完成對藥品再註冊申請的審查,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一百二十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備案材料後的50日內未發出不予再註冊通知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再註冊。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受理進口藥品的再註冊申請後,應當在100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再註冊。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不予再註冊: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註冊申請的;
    (二)未完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時提出的有關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臨床試驗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
    (五)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再評價屬於淘汰品種的;
    (六)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
    (七)不具備《藥品管理法》規定的生產條件的;
    (八)未按規定履行監測期責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不符合藥品再註冊規定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不予再註冊的通知,同時註銷其藥品批准文號、《進口藥品註冊證》或者《醫藥產品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