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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註冊流程

一、藥品註冊
總則
藥品註冊的申請
藥物的臨床前研究
藥物的臨床研究
新藥的申報與審批
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的申報與審批
進口藥品的申報與審批
非處方藥的申報與審批
藥品補充申請的申報與審批
藥品的再註冊
新藥的技術轉讓
進口藥品分包裝的申報與審批
藥品註冊檢驗的管理
藥品註冊標準的管理
藥品註冊時限的規定
復審
罰則
附則
二、藥品審批流程圖
三、化學藥品註冊
四、中藥、天然藥物註冊
五、生物製品註冊
六、藥品補充申請註冊
 

第十五章  藥品註冊時限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藥品註冊時限,是指與藥品註冊有關的審查、檢驗以及補充資料等工作所允許的最長時間。

    第一百七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請人報送的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開始組織並在30日內完成現場考察、抽取樣品、通知藥品檢驗所進行樣品檢驗,將審查意見和考察報告,連同申請人報送的資料一併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七十七條  藥品檢驗所在接到檢驗通知和樣品後,應當在30日內完成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書。
    特殊藥品和疫苗類製品可以在60日內完成。

    第一百七十八條  需要進行樣品核對總和藥品標準復核的,藥品檢驗所應當在60日內完成。
    特殊藥品和疫苗類製品可以在90日內完成。

    第一百七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的資料後,應當在5日內完成受理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第一百八十條  進口藥品的註冊申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30日內完成受理審查,並通知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組織進行檢驗。

    第一百八十一條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收到資料和樣品後,應當在5日內安排有關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第一百八十二條  承擔進口藥品檢驗的藥品檢驗所在收到資料、樣品和有關標準物質後,應當在60日內完成檢驗並將檢驗報告報送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接到已經復核的進口藥品標準後,應當在2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必要時可以根據審查意見對個別專案進行再復核。

    第一百八十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註冊申請中的技術審評時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藥臨床研究:120日內完成;符合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品種:100日內完成。
    (二)新藥生產:120日內完成;符合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品種:100日內完成。
    (三)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的申請:80日內完成。
    進口藥品註冊申請的技術審評時限,也按照本條執行。

    第一百八十五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對藥品註冊申請進行技術審評時,需要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應當一次性發出補充資料通知。
    申請人應當在4個月內一次性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補充資料;未能在規定的時限補充資料的,予以退審。

    第一百八十六條  申請人對補充資料通知內容有異議的,可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意見。仍有異議的,可直接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並提供技術資料和科學依據,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後作出決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被退審的申請,申請人對有關試驗或者資料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並符合本辦法有關監測期的規定的,可以在被退審的6個月後重新按照原程式申報。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補充資料後,其技術審評工作應當在不超過原規定時限三分之一的時間內完成;符合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的,不超過原規定時限的四分之一。

    第一百八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完成技術審評後40日內完成審批;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品種,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批。
    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藥品補充申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40日內完成審批;其中需要進行技術審評的,技術審評工作應當在60日內完成。

    第一百九十條  國家藥典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完成藥品試行標準轉正的審定工作。
承擔藥品轉正標準復核和檢驗任務的藥品檢驗所,應當在60日內完成標準的復核和檢驗,向國家藥典委員會發出復核意見和檢驗報告書。特殊藥品和疫苗類製品一般不超過90日。多個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品種試行標準轉正的復核及檢驗,應當在80天內完成。

    第一百九十一條  藥品註冊工作時限一般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執行。遇有特殊情況的,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