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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複 審
第一百九十二條
申請人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審申請並說明復審理由。
復審的內容僅限於原申請事項及原申報資料。
第一百九十三條
接到復審申請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5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撤銷原不予批准決定的,發給相應的藥品批准證明檔;維持原決定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復審申請。
第一百九十四條
復審需要進行技術審查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原申請時限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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