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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註冊流程

一、藥品註冊
總則
藥品註冊的申請
藥物的臨床前研究
藥物的臨床研究
新藥的申報與審批
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的申報與審批
進口藥品的申報與審批
非處方藥的申報與審批
藥品補充申請的申報與審批
藥品的再註冊
新藥的技術轉讓
進口藥品分包裝的申報與審批
藥品註冊檢驗的管理
藥品註冊標準的管理
藥品註冊時限的規定
復審
罰則
附則
二、藥品審批流程圖
三、化學藥品註冊
四、中藥、天然藥物註冊
五、生物製品註冊
六、藥品補充申請註冊
 

十六章  複  審

    第一百九十二條  申請人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審申請並說明復審理由。
    復審的內容僅限於原申請事項及原申報資料。

    第一百九十三條  接到復審申請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5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撤銷原不予批准決定的,發給相應的藥品批准證明檔;維持原決定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復審申請。

    第一百九十四條  復審需要進行技術審查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原申請時限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