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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註冊流程

一、藥品註冊
總則
藥品註冊的申請
藥物的臨床前研究
藥物的臨床研究
新藥的申報與審批
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的申報與審批
進口藥品的申報與審批
非處方藥的申報與審批
藥品補充申請的申報與審批
藥品的再註冊
新藥的技術轉讓
進口藥品分包裝的申報與審批
藥品註冊檢驗的管理
藥品註冊標準的管理
藥品註冊時限的規定
復審
罰則
附則
二、藥品審批流程圖
三、化學藥品註冊
四、中藥、天然藥物註冊
五、生物製品註冊
六、藥品補充申請註冊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一條  本辦法工作期限中的日均為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百零二條  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以及進口中藥材的註冊管理規定,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百零三條  生物、微生物、免疫學及核酸類體外診斷試劑的註冊管理規定,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生物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百零四條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輔料的管理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百零五條  藥品的包裝、標籤和說明書以及藥品商品名稱的管理規定,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百零六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註冊申請,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外,還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零七條  申請藥品註冊,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註冊費用。

    第二百零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於1999年4月22日發佈的《新藥審批辦法》、《新生物製品審批辦法》、《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仿製藥品審批辦法》和《進口藥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