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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註冊事項、申報資料專案說明及有關要求
1.註冊事項1,持有新藥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申請該藥品的批准文號,是指新藥研製單位獲得新藥證書時不具備該新藥生產條件,並且沒有轉讓給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的,在具備相應生產條件以後,申請生產該新藥。 2.註冊事項2,藥品商品名稱僅適用於新化學藥品、新生物製品。 3.註冊事項3,增加藥品新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其藥理毒理研究和臨床研究應當按照下列進行: (1)增加新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需延長用藥週期或者增加劑量者,應當提供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一般藥理研究的試驗資料或者文獻資料、急性毒性試驗資料或者文獻資料、長期毒性試驗資料或者文獻資料,局部用藥應當提供有關試驗資料。臨床研究應當進行人體藥代動力學研究和隨機對照試驗,試驗組病例數不少於300例; (2)增加新的適應症,國外已有同品種獲准使用此適應症者,應當提供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或者文獻資料,並須進行至少60對隨機對照臨床試驗; (3)增加新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國內已有同品種獲准使用此適應症者,須進行至少60對隨機對照臨床試驗,或者進行以獲准使用此適應症的同品種為對照的生物等效性試驗。 4.註冊事項4,變更藥品規格,如果改變用法用量或者適用人群,應當提供相應依據,必要時須進行臨床研究。 5.註冊事項6,改變藥品生產工藝的,其生產工藝的改變不應導致藥用物質基礎的改變,中藥、生物製品必要時應當提供藥效、急性毒性試驗的對比試驗資料,根據需要也可以要求完成至少100對隨機對照臨床試驗。 6.註冊事項11,藥品試行標準轉為正式標準,按照藥品試行標準的轉正程式辦理。其申報資料專案藥學研究資料部分應提供下列資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申請轉正的藥品標準及其修訂說明(含與國外藥品標準對比表); (2)對原藥品註冊批件中審批意見的改進情況及說明; (3)生產總批次及部分產品的全檢資料(一般每年統計不少於連續批號10批結果); (4)標準試行兩年內產品質量穩定性情況及有效期的確定。 7.註冊事項17,變更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名稱,是指國內的藥品生產企業經批准變更企業名稱以後,申請將其已註冊的藥品生產企業名稱作相應變更。 8.註冊事項23,改變國內生產藥品製劑的原料藥產地,是指國內藥品生產企業改換其生產藥品製劑所用原料藥的生產廠,該原料藥必須具有藥品批准文號或者進口藥品註冊證書,並提供獲得該原料藥的合法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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