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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國家藥
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各地要加強對考務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第二條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報名時間定為每年3月。
第三條 考試科目為: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
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考試科目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為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從事的本專業工作,選擇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一)、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或中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一)、中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的考試。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第四條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
目的考試。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一)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第六條
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五條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
加考試。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並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
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應考人員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的城市。
第九條
具體考務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
施,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辦法。
第十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各地培訓機構要具備場
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培訓收費標準須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核准並公佈於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及組
織管理)。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
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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