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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規

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根據《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經研究,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註冊範圍:
1. 凡已獲得執業藥師資格並在執業範圍內工作尚未註冊者;
2. 已經註冊須重新註冊換證。


二、註冊條件:
1. 凡已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者,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註冊。
2. 申請首次註冊的執業藥師須提交以下材料:(1)《執業藥師資格證書》;(2)身份證明複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4)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表;(5)執業單位證明;(6)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並填寫"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
3. 重新註冊的執業藥師須提交以下材料:(1)《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2)執業單位考核材料;(3)《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4)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表。並填寫"執業藥師再次註冊申請表"。
4.取得執業藥師資格一年後申請註冊的,除須提交申請首次註冊所需材料外,還應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三、註冊程式: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負責本轄區執業藥師的註冊管理工作。
2.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持《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機構辦理註冊。
3.註冊機構收到註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予以認真審核,審核合格者准予註冊,頒發《執業藥師註冊證》。
4.辦理執業藥師註冊時,註冊機構須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註冊情況欄內加蓋註冊專用印章(由各註冊機構根據規定的印章式樣。);在《執業藥師註冊證》及其副本中須填寫執業地區、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單位和有效期限。
5.註冊機構須定期公告准予註冊、註銷註冊和變更註冊的人員名單,並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以下筒稱考試管理中心)備案。

四、註冊要求: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成立專門機構並設專人負責。在註冊登記過程中按《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認真審核,嚴格把關。
2.本次註冊工作須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並在2001年1月31日前將各類註冊表及年度統計報表(見附件三)報送"考試管理中心"。今後各註冊機構須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轄區執業藥師年度統計報表報送"考試管理中心"。
3.各註冊機構應按照格式要求,建立本轄區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資料庫,並同有關註冊材料一併上報。

五、其他:
1.執業藥師申請再次註冊,應按規定完成執業藥師繼續教育。
2.尚未組建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暫由省級醫藥管理局繼續負責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3.執業藥師註冊後,頒發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執業藥師註冊證》及其副本。副本由執業藥師本人保管。
4.執業藥師註冊工作所用的各種註冊表格由"考試管理中心"統一印製。各地註冊機構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註冊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執業藥師註冊工作中出現的情況或問題,請及時與"考試管理中心"聯繫。

執業藥師註冊專用章式樣

XXX省
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
註冊專用章

34×48mm (注:圖章為橢園)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
執業藥師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執業藥師註冊問題的答復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執業醫師基本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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