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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财团法人监督准则组织之,定名为「财团法人儿童过敏及气喘病学术文教基金会」。
本会以儿童过敏及气喘疾病的卫生教育及学术发展为宗旨,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下列业务。
﹝一﹞推动台湾过敏及气喘疾病之卫生推广教育活动。
﹝二﹞推动台湾结合中西医治疗过敏及气喘病之相关研究。
﹝三﹞推动台湾过敏及气喘疾病之学术研讨。
﹝四﹞其它有关过敏及气喘病卫生教育及学术医疗事宜。
财团法人儿童过敏及气喘病学术文教基金会捐助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财团法人监督准则组织之,定名为「财团法人儿童过敏及气喘病学术文教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儿童过敏及气喘疾病的卫生教育及学术发展为宗旨,
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下列业务:
(一)推动台湾过敏及气喘疾病之卫生推广教育活动。
(二)推动台湾结合中西医治疗过敏及气喘疾病之相关研究。
(三)推动台湾过敏及气喘疾病之学术研讨。
(四)其它有关过敏及气喘病卫生教育及学术医疗事宜。
第三条
本会设立基金共新台币五百万元整,由李钟祥等人捐助,俟本会依法完成财团法人登记后,得继续接受捐赠。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一号二楼
第五条
本会设董事会管理之,董事会职权如下:
一、基金之筹集、管理及运用。
二、业务计划之制定及推行。
三、内部组织之制定及管理。
四、奖助案件的处理与有关办法之订定。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之审定。
六、董事之改选(聘)及解聘
七、其它重要事项之处理
第六条
本会董事会由董事九人组成。第一届董事由原捐助人选聘之,台湾儿童过敏气喘及免疫学会理事长为当然董事,第二届
以后董事由前一届董事会选聘之。董事均为无给职。
第七条
本会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连选得连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会得另行选聘适当人员补足原任期,每届董事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董事会应召集会议,改选聘下届董事。新旧任董事,并按期办理交接。
第八条
本会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第九条
本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会二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始得开会,董事因事不克出席时,得指定代理人出席。对于议案之表决,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项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总额过半数之同意,并经主管机关准许后执行之。
一.章程变更之拟议。
二.不动产处分之拟议。
三.解散之拟议。
召开董事会之十日前,应将开会通知连同议案送达各董事,并依规定报请主管机关派员列席指导,会后并将董事会议记录呈报主管机关核备。(董事会议运作)
第十条
本会设执行长一人及干事若干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
过后聘任之。执行长禀承董事会综理本基金会各项业务及其
他交办事务。执行长及干事专任者得支薪给,兼任者得支车马费。
第十一条
本会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会应审定下列事项,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年度捐助人名册及有关凭据影本)。
第十二条
本会办理年度业务计画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条之规定,并须事先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十三条
本会办理各项业务所需经费,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后捐赠所得为原则,非经董事会之决议,主管机关之许可,不得处分原有基金、不动产、及法人成立后列入基金之捐赠。
第十四条
本会基于业务需要或是其它因素,变更董事、财产及其它重要事项,均须经董事会通过,函报主管机关许可,并向法院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本会系永久性质,如因故解散时,经依法解散之剩余财产,不得归属于任何个人或私人团体,应归属于本会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机关,或政府指定之机关团体。
第十六条
本章程订于1998年3月14日,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本章程经本会完成财团法人登记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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