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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使扩大商业
领域利用外商投资试点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商业
企业(以下简称合营商业企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
第三条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商业发展规划,能够引进国际上先进的营销
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内商业现代化,带动国内产品出口,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
第四条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的地区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暂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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